除了调整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定法律外,《海关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法律规定也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和实施相关。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提供了一般规定,包括集成电路布图的概念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注册的要求,以及相关程序和保护的条款。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主管当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注册的布图设计才受到保护,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提出登记申请的,不再予以登记。
关于申请的程序和主管当局批准注册的决定以及审查的步骤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有更加详细的规定。例如,在有必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情况下,或者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负责处理布图设计注册程序事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规定了关于行政执法的程序的详细内容。
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法院的受案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有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