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地理标志保护通常是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整体或主要由该地区的地理情况,包括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或这二者的结合所决定的国家、地区或地方提供的保护。这些保护是通过不同制度提供的。
地理标志保护是:1.通过商标制度(参见商标部分)提供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包含对地理标志产品标识的进一步具体规定和澄清;2.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提供了地理标志行政保护的并行机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下的保护制度是为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和排他性标志的运用及确保产品质量和特殊特征而制定的。此制度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是此制度下将其作为地理标志加以保护的重要标准。因此,对危害环境、生态或资源的产品是不能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的。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提供了特别的保护制度,规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障了这些农产品的质量和特征,提高了其市场竞争力。该办法把农产品地理标志定义为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1.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2.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