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检索作为首次全面提供双语种(中-英)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文本的汇编,旨在向那些工作于、学习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或仅有兴趣于此的人们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来源。
本概述向读者介绍了中国法律制度、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立法架构的基本概况,触及了那些被认为是最相关及最有趣的重要问题及话题。人们如果有兴趣更深入了解中国法律制度或者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参考相关政府机关、知识产权学者或学术机构提供的相关法律文献及材料。其他信息可以在“中欧知识产权二期项目”及“中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支持平台”的网站上检索到。
第一部分:中国法律体系介绍
在中国,术语“法律”仅含有狭窄的含义,即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然而,更广意义上的术语“法律”包含了所有既有法律约束力的官方文件,包括宪法、全国性法律、立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在颁布法律时,有权机关使用了各种各样的名称,例如通知、办法、规定以及命令。
中国法律等级
中国法律体系下的法律等级规定于《立法法》,适用以下原则:[1]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
(3)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4]
(4)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5]
(5)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6]
(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7]
(7)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8]
(8)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9]

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法》同样规定了不同组织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以及相应的立法程序。下面的表格列示了该等划分:
|
立法机构 |
法律种类 |
权限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宪法 |
修订 |
|
国家基本法律 |
制定及修订 |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宪法 |
解释 |
|
国家基本法律 |
解释及修订 |
|
|
一般法律 |
制定、解释及修订 |
|
|
国务院 |
行政规章 |
执行法律的规定 |
|
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 |
||
|
授权立法 |
||
|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 |
地方性法规 |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
||
|
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但需要管理的事项 |
||
|
国务院职能部门[10] |
部门规章 |
执行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或者命令的事项 |
|
地方政府[11] |
地方政府规章 |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
|
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
法律解释
根据《立法法》,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见上述表格)。然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部分解释权限授予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此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分积极并定期发布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旨在指导下级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国家法律。该等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相关的具体案件不构成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进一步规定了司法解释的功能与种类[12]。
颁布机关
已通过的法律需要经过正式的颁布才能生效。相应地,国家法律需要国家主席令颁布,而其他法律通常由制定机关首长颁布。鉴于颁布文号是区别一部法律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下表列示了颁布机关名单以便于检索法律文本。
|
法律种类 |
颁布机关 |
颁布形式 |
|
宪法 |
国家主席 |
主席令 |
|
法律 |
国家主席 |
主席令 |
|
行政法规 |
总理 |
国务院令 |
|
规章 |
部长或部门首长 |
部门命令 |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司法解释 |
第二部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本部分提供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尤其是其结构和受保护知识产权范围的基本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结构
随着过去25年中国批准了许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协定和公约,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变得越来越复杂与全面。
中国的法律体系将知识产权法归为民法的一部分,由此授予的知识产权通常被认为是民事权利,更确切地说,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混合权利。因此,民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定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解释。然而,中国也制定了知识产权的特别立法和法规,涵盖所有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和著作权,也涵盖新兴的知识产权,如新植物品种权。在此范围内,为提供现有知识产权法律的概览,我们对这本法律指南的目录提供了相关参考文献。
先不论将知识产权法归为民法的一部分,中国特别知识产权法的一个主要特征是他们是民法与行政法条款的混合。这其中的一个原因是行政注册和授予程序是获得许多知识产权(如专利和商标)的前提。另一原因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行政执法机制,一些知识产权法规定了各自不同的行政执法机构、程序和救济。就此,被侵权的权利人有了保护其权力的另一种选择。
由于知识产权被认为是民事权利,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诉至法院的民庭。另一种与此种民事执法程序并行的是被侵权的权利人也可以向相关执法机构开启一个行政执法程序。如果权利人对行政执法机构的决定不服,为保护其权利他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至法院的行政庭。海关保护对民事和行政保护机制是一种补充。
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是由《刑法》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列举而规定的。由此,权利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并在确定刑事责任后获得民事赔偿。如果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行政执法机构须将案件转交公安机关。
知识产权法律框架还包括与特别知识产权法重合并共同作用的有关不正当竞争和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上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结构在本法律指南的法律安排中有所体现。
受保护知识产权范围
专利
《中国专利法》中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3]。为得到专利保护,须满足实体和程序要求。关于实体要求,对发明和实用新型,需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外观设计,需是新的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关于程序要求,“先申请”原则是最重要的,申请日就是优先权日。发明申请须通过实体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仅需通过书面审查。
下列各项在中国不能被授予专利: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任何违法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违背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对植物新品种,可由相关法规授予权利。
商标
注册商标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可以是商品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以及证明商标。
下列标志不可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作品、出版物、演出、录音、录像及广播
“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同时,《著作权法》也保护出版物、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相关的邻接权。该法将“邻接权”称为“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并不把“邻接权”作为一种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来对待。
由于中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著作权无需任何注册程序便可成立。然而,在中国有一个著作权作品自愿备案(注册)的制度,尤其针对软件作品。备案不是强制性的,但它对著作权人日后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采取措施以保护其权利提供了便利。
对如下事项,《著作权法》不适用:(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另外,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地理标志
在中国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
为在中国得到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应当被注册并审查。同时,地理标志上的特殊标识也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加以保护。而且,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和监督有着一套单独的程序。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在中国,布图设计有一套特殊的机制加以保护。布图设计的排他性权利独立于著作权和专利权而由一套特别的法规加以规定。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注册是获得布图设计排他性权利的必须程序。经初步审查布图设计注册申请发现无理由驳回后,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注册并公告颁发注册证书。
植物品种
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品种权通过申请和审查后授予。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授予的实体要求是植物新品种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14]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违背公共利益和生态保护的新品种不应授予新品种权。
域名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要获得域名须通过注册程序。域名所有者应遵守中国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它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侵权须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确定并处理。另外,权利人还可直接向法院寻求救济[15]。
商誉和知名商品的特殊名称、包装或装饰
正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所规定,经营者不得制造或传播错误信息来损害其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其竞争者所售商品的声誉。同时,知名商品的特殊名称、包装或装饰也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因此,(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饰,或者(2)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侵权。
第三部分:组织架构
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被赋予了多个机关。总体上,相关机关的权限范围可以分为登记职权及执法职权,后者进一步可以划分为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民事执法及海关执法。在国内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规划和协调的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
如上所述,在中国有一些知识产权只有在其登记后才能得到保护。以下表格列示了知识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16]。
|
主管机关 |
登记职能 |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集成电路板图设计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商标、商号及特殊地理标志 |
|
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 |
著作及软件(自愿) |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
域名 |
|
农业部 |
农产品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农业部分) |
|
国家林业局 |
植物新品种(林业部分) |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
地理标志 |
执法
行政
行政执法指职能部门与公安部门合作的知识产权执法。
|
机关 |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主要执法职能 |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图设计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商标、商号、特殊地理标志、商誉及著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或装饰 |
|
农业部 |
农产品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农业部分) |
|
国家林业局 |
植物新品种(林业部分) |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声誉 |
|
国家著作权管理中心、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
著作权及相邻权 |
|
信息产业部 |
域名、互联网 |
|
商务部 |
技术转让 |
民事
民事执法指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寻求赔偿。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的主要审判机关。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特殊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地方法院根据行政区划相应地建立,而特殊法院是根据需要相应建立。地方法院分为三个级别: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及高级法院,各级法院都拥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厅及行政审判庭。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一般都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合议庭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以及两审终审制式审判的基石。然而,虽然公开审判是原则性规定,但如果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有权申请不公开审判。
同时,外国公民享有国民待遇,从而在起诉和应诉案件时与中国公民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至于管辖范围,与专利相关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同时地方高级法院会颁布其受理和审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规定。
刑事
在中国,有两种方式可以提起刑事诉讼程序。如果权利人认为侵权行为构成犯罪他们有权通过自诉方式以追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同时,通过行政移送、自诉或者公诉,在诉讼中刑事审判及行政审判都会涉及。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并行使检察权。检察院设立于最高和地方层级。在这种金字塔型的结构下,上一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这不同于不同法院层级之间的监督关系。人民检察院主要有两种职责:公诉及监督审判,这包括:(1)提起公诉并支持刑事案件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合法性;(2)监督公安机关实施的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刑事案件的管理与审判,监督监狱、看守所及劳改机构行为的合法性;(3)监督法院的民事和行政审判。对于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检察院将提起公诉。
公安部已经建立了一个特殊的部门以指导、协调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打击工作,并且监督重大案件的处理工作。公安部发起了多次打击侵犯商标所有权刑事犯罪的全国运动,打击了一些涉及范围广、反响较大、涉及金融较大的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公安部同时与各地区的法律执行机关合作,并在侦查、证据收集、信息交流及司法协助方面提供了协作。
海关
海关总署是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组织。海关为保护知识产权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核对报关单及证件,检查进口及出口商品,扣押及调查侵权产品,惩罚非法进口及出口商,处置侵权产品。关于保护机制,一个统一的报关系统已经建立以便于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只要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报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则港口海关就有权利扣押那些侵犯了已申报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同时,在执法过程中采取一种结合了积极保护和消极保护的模式。除扣押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商品外,海关同样可以再权力和职责范围内调查并处置非法侵权的进出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