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和市场秩序 中国关于不正当竞争和市场秩序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涉及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内容参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部分。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一些规定可能也能在《民法通则》(见“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部分)中,以及在知识产权法律探究中不包括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找到。(例如,《药品管理法》,《烟草专卖法》,《价格法》和《商业银行法》)。

 

为了保护商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两种反竞争行为,(1)一般性反竞争行为,例如假冒,商业贿赂,误导性广告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政府或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一些非法商业行为在其他特别法律,法规和条例中有进一步规定。如《广告法》中的广告行为,其定义了非法广告行为并分别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补充。

 

《反垄断法》着重于对消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例如,企业联合,限定价格,抵制交易)的禁止,除非其行为在豁免之列,禁止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兼并方案和滥用行政权力消除和限制竞争。《反垄断法》第六章和第七章分别关于对涉嫌垄断的行为的调查和法律责任。

 

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购买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以保护,《产品质量法》加强了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管,定义了产品质量责任,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标准化法》对需要统一标准的特殊技术要求的制定,进行了规定,有强制性的也有自愿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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