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围绕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和转基因农作物的规定的法律框架展开,应当同《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4项(见专利部分)的规定结合起来讨论,其将动物和植物品种排除出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
对于育种的鼓励和植物新品种的使用以及对植物新品种权利的保护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有所规定。本条例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1978年公约的模式。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是新品种权利的审查和批准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负责对新的农作物和森林植物专属权利的审查和授予。两个机关在它们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发布了其自己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和《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了一个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
中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转基因农作物种植大国之一,这可以由《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反映出来。该条例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