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行政诉讼法 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及执法相关的一般行政法律和行政诉讼法律

关于知识产权的注册和/或行政执法的大部分实体规定都包含在特定的知识产权法律当中,这在知识产权法律检索系统的各个部分都有提供。本部分只重点介绍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相关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律。

 

《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的核心立法,它规定了(1) 受案范围, (2) 行政案件的管辖权,(3)诉讼程序参与人, (4) 证据规则, (5)审理过程,(6) 执行和侵权赔偿责任, (7) 涉外行政诉讼。关于行政诉讼的更多详细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加以规定。

 

《行政复议法》和其司法解释规定了复议的范围,程序性问题,比如申请,受理,和决定,还有法律责任。有资格进行行政复议的通常是同级政府部门或其上一级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评审委员会和农业部的新品种评审委员会就是知识产权的相关复议机构的例子,它们主要负责拒绝,反对和无效事宜。知识产权复议相关的实体法的详细规定可以在各自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中找到。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详细规定了关于专利复议的程序。

 

行政监察机构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和法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透明度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主要目的。本暂行办法规定了应当对公众主动公开的信息的范围和服务的目标,方式和公开的程序,以及相关机构的的监督检查义务。

 

中国政府还颁布了大量关于一般知识产权事宜的行政措施。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应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规定了特定产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归属、管理和保护以及相关侵权行为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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