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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行政诉讼法

该法律于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16号令颁布,1990年10月1日起生效;行政诉讼的核心法律,规定受理案件的范围,管辖,程序性问题,如证据、审理和判决,以及侵权的赔偿责任。

1990-10-01

行政处罚法

该法律于1996年3月17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63号令颁布,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主要调整行政处罚,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创设,程序性问题,如申请、决定和执行,以及有关的法律责任。

1996-10-01

行政监察法

该法律于1997年5月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85号令颁布,并自当天起生效;主要调整行政监察,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权力,监察程序和法律责任。

1997-05-09

行政复议法

该法律于1999年4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16号令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主要调整行政复议,规定了复议的范围,程序性问题,如申请、受理和决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1999-10-01

行政许可法

该法律于2003年8月27日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七号令颁布,2004年7月1日起生效;调整行政许可,主要规定许可程序的设立,授予许可的程序问题,如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责任。

2004-07-01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该行政法规于2007年5月23日由国务院通过,2007年8月1日起生效,进一步说明了《行政复议法》,包含程序性的规定,如申请、受理和决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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